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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财税[2025]15号 发布日期:2025-08-29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林业局,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湿地恢复费征收、使用及管理,加强湿地保护,现将《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以下简称财税〔2024〕15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如下事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依法批准占用我省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除外。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
  二、湿地恢复费由省林业局征收。
  三、占用重要湿地的,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四、省林业局应在占用单位依法申请并获得占用重要湿地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同意的占用重要湿地实际情况和缴纳标准,核算湿地恢复费征收金额,并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占用单位在收到湿地恢复费缴费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完成缴纳后,由省林业局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湿地恢复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列“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科目,纳入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湿地恢复、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六、占用重要湿地项目未实施且未导致湿地面积减少或者质量下降,以及其他事项需要退付湿地恢复费的,由缴费人凭缴款凭证等审批资料及退费申请书,向省林业局提出退付申请。省林业局审核后,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湿地恢复费退付手续。省财政厅收到退付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应当及时办理收入退付手续。经审查不符合退费要求的,由省林业局告知缴费人不予退还的原因。
  七、本通知实施期限与财税〔2024〕15号文保持一致,未尽事宜按照财税〔2024〕15号文执行。执行过程中,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
  2025年8月29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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