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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信用合作协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川国税发[2000]100号 发布日期:2000-09-20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各市、地、州信用合作管理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信用社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不含未分配利润)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超过部分按新增固定资产权限报批后,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二、信用社购买微机的配套设备以及复印机、传真机、利率显示屏等,应作为低值易耗品。
  三、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转让的审批权限,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权限报批,并报同级税务机关同意后列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四、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信用社房屋、建筑物实行综合折旧方法,年综合折旧率最高为5.5%。
  五、关于新增固定资产报批手续问题。信用社新增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联社审批;信用社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报市、地、州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批;县联社和市、州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新建(或购买)房屋、投资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以及市、地、州信合管理部门购买汽车,一律报省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审批。
  六、信用社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每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县联社商同级税务机关审批;每笔金额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市、地、州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同级税务机关审批;每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根据逐级上报的处理意见商省国税局审批。
  贪污、盗窃、诈骗、抢劫等案件损失。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各市、地、州信用合作主管部门商同级税务机关审批;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由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商省国税局审批。计人营业外支出。
  七、对未到期(含展期)跨年度的贷款,其当年应收利息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息,对当年度到期(含展期)的贷款,其应收利息的计算,以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损益,应收未收利息列入表外科目核算。
  八、投资风险损失。每笔投资本金损失在l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联社商同级国税机关审批;每笔投资本金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地、州信用合作主管部门商同级国税机关审批;每笔投资本金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省级信用合作主管部门商省国税局审批。计入其他营业支出。
  九、坏帐损失、应收利息、应收租赁收入等形式的坏帐损失,每笔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县联社商同级税务机关审批;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州信用合货主管部门商同级税务机关审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报省级信用合作主管部门商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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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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