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川国税函[2000]276号 发布日期:2000-08-31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其自产自用制剂是指自配自产片剂、注射剂、气雾剂、栓剂、丸剂、酊剂等。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医疗机构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未明确将医疗机构(不包括个体医疗诊所)划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前,可暂按原来的税收政策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