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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8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8-29时效性:有效

曹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资源型城市财税体制改革的建议》(第138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经研究,现就相关涉税事项答复如下:
  资源型城市是资源型经济的重要载体,推动资源型城市财税体制改革既关乎地方财力建设,也关乎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靖边县是我省能源大县,涉及原油开采、加工以及天然气开采等行业,在全省能源保供中占据重要位置。近年来,靖边县委、县政府遵循省、市对靖边发展的定位,深入实施“1365”发展战略,持续推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济的转型升级离不开财税政策的支持,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并就健全预算制度等作出安排部署。
  您通过充分调研提出的意见建议,反映了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过程中的痛点和对现有税收政策的关注、关切。正如您建议中所提,现行与纳税申报和汇总纳税相关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二是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等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独立申报纳税。
  您建议中提到汇总纳税模式造成了税收与税源的背离。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层面。陕西省税务局作为政策执行部门,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持续强化税收政策效应调研分析,针对跨区域经营涉税问题,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适时报上级政策制定部门参考。同时,我们也将全力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政策宣传。加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和各类税费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让符合条件、合法经营的申请汇总纳税企业都能享有更便捷高效的办税方式和渠道,服务企业降本增效。
  二是协助完善制度。持续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在国家关于汇总纳税的整体性框架下,协助省财政部门不断优化完善增值税汇总纳税管理制度,帮助和扶持企业降低办税成本、健康发展,维护税收和税源的匹配性。
  三是做好协同共治。按照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持续深化跨区域税收协作,进一步加强跨省邻接地区税务部门在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合作,提升税收共治水平。
  再次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关注!下一步,我们将一如既往地落实好国家各项税收政策,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如您有其他税收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们。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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