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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川地税发[2000]43号 发布日期:2000-07-01时效性:无效

  为加强我省地方建筑施工、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及其他工程作业等建安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税基,完善征管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税发[1995]227号及国税发[2000]38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建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安企业所得税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委托代征等征收方式。
  二、对账务核算较健全、能如实反映企业收支情况和财务成果的建安企业,应按查账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安企业收入的实现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工程未完工的,以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各项支出的确定须与收入实行配比原则。
  三、建安企业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第二条列举情况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定额征收方式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建安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时要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对其征收方式的确定要准确,审批要及时;要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批。
  四、我省建安企业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的应税所得率为企业项目收入的10%-30%,建筑施工、安装工程等为企业项目收入的5%-20%,具体标准由市地州地税机关按业务类别及规模确定后报省地税局备案。
  五、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建安企业,不得再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应将核定的税额分解到月或季,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实行定率征收办法的,应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对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或申报不实的,地税机关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外来建安企业(包括外省及外县、市企业)承包工程,应持所在地县以上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在开工之日起3个月内,到施工地地税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其经营所得可返回企业管理所在地缴纳所得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其经营所得一律在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出承包工程的建安企业,应到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并及时向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其经营所得返回企业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对外出(外来)施工的建安企业,两地地税机关应主动加强联系,依法征管。避免企业所得税税款流失和重复征收。
  七、为加强应在施工所在地缴纳所得税的建安企业征管工作,减少税款流失和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当地地税机关可按规定委托建设方(甲方)或有关部门代征代缴其应纳所得税。
  八、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建安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将企业总收入、总支出及每个工程项目预缴税款合并计算进行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
  九、各市地州地税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具体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各地以前自定的建安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应以本通知为准。
  十、本通知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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