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川国税函[2000]220号 发布日期:2000-06-27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941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对我省农村信甲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及其以上管理机构的经费一直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其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后又具有总机构性质的实际情况,允许向其辖区内的农村信用社提取管理费。提取的管理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2.5%。县级、地市级和省级管理机构管理费的分配比例或者数额,由省信用合作协会确定,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农村信用社按规定标准提取并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三、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提取的管理费支出有结余的,要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数额。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