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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宜宾市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税收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川国税函[2000]154号 发布日期:2000-05-12时效性:有效

宜宾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货物有关问题的请示》(宜国税发[2000]6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的“全部货物销售额”应包括其自营出口部分的销售额。
  二、对出口企业购进货物分次出口的,可使用《进货分割单》记录企业未报出口部分货物的数量及金额,经审核人员签章后作为下一次申报出口退税的进货凭证。
  此复。
  附件:《进货分割单》(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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