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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川国税发[2000]35号 发布日期:2000-05-06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更好地服务西部大开发,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对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第一次申请延期缴纳的,由市、地、州或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凡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数额在300万元及其以上的,必须报经市、地、州级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50万元至300万元幅度内的是否上报市、地、州局,由各地区自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同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需要再次延期缴纳的,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逐级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坚持按条件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必须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所明确的条件。各地不得擅自放宽条件、扩大范围,更不得以各种名义乱批缓缴税款。
  四、严格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权限管理”、“手续管理”和“事后监控管理”,杜绝“滚动审批缓征税款”等违法违规现象。各地要建立缓缴税款审批台账,加大对执行情况的事后监控,对到期的缓缴税款必须及时组织入库。对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税款,必须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局原缓缴税款审批规定有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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