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市、地、州物价局、建委:
为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74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可依据本通知的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内容,协商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也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需由省物价局办理《四川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其办理及年检时间可与《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办理和年检同时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四川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
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强行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川价字非(92)107号、川价字非(95)86号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为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74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可依据本通知的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向物价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内容,协商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也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工程造价政策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并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站解释定额,招投标机构审查标底,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工程结算不得收费。设计院(所)进行工程设计,不得另行收取该工程概算编制费。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需由省物价局办理《四川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其办理及年检时间可与《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办理和年检同时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四川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
七、各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收费,或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强行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由同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法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川价字非(92)107号、川价字非(95)86号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