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改制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川国税发[2000]28号 发布日期:2000-03-30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实施了企业改制,成立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各市、地、州石油公司经营的主业(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有关资产和债务划入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原四川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非主业(多种经营、集体企业)和所属全部县级石油公司改制为“四川省石油总公司”。现将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及所属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制后的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及所属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印章等,在过渡时期,存在继续使用旧企业名称、税务登记号、印章等开具发票的情况,为了不影响企业的经营,在二OOO年10月底前收到的上述专用发票准予抵扣。其帐列的留底税款由新公司继续抵扣。
  二、改制后的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从二OOO年一月份起内部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的财务运作方式,所有销货款全部由所属公司每日电汇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各所属公司购进的油料由中油四川销售公司结算中心根据发货情况开具发票。这样就会出现在同一时间内开具发票的时间与付款时间不一致、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不一致的情况,请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查进项发票时考虑上述情况,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代垫运费的问题。凡炼油厂与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所属企业之间发生的运输费用,视同代垫运费处理。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的所属企业与县级公司的商品交易发生的代垫运费,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单独列示收取,但在税收上一律作视同销售处理。炼油厂发到中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在成都地区油库的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