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川国税函[2000]117号 发布日期:2000-03-28时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一、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可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后(附表),直接报省级或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认。
  二、报省国税局确认的企业抵免申请,由省国税局将核准文件送达企业,并抄送相关各级税务机关。
  三、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包括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的技改项目立项批复,决定,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
  四、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的抵免,在汇缴企业纳税申报后,由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数额进行抵免。凡汇缴企业在省境内的,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成员企业每年的抵免情况,在年度终后6个月内反馈给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