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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所耗外购材料及运费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川国税发[2000]23号 发布日期:2000-03-14时效性:有效

宜宾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货物所耗包装材料及运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宜国税发[1999]200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及其他有关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外购材料(含包装物)及运费的进项税额应准予在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等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准予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的已纳税额,应为其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外购货物和应税劳务及运费的进项税额。
  三、出口货物准予在内销货物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运费进项税额(包括购进和销售两个环节),限于符合运费抵扣范围的国内部分,国外运费一律不予抵扣。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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