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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成都分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成汇管[2000]7号 发布日期:2000-02-18时效性: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各市、地、州支局,四川各市、地、州国税局、地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成都各县(市)支局,四川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要求所需提供的税务凭证(格式二、格式四、格式五、格式六),各地国税机关根据需要印制或由主管的国税机关在办理时直接用微机打印。
  二、国税机关提供的凭证格式,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或增加证明栏目,并将调整后的格式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三、售付汇专用完税证明(格式一、格式三、格式四、格式六),由各市、地、州地税局根据需要统一印制。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或增加证明栏目。
  四、售付汇专用完税证明,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盖章,即:省局直属分局、成都市涉外分局所属管户的售付汇专用证明,分别由该分局盖章;其余市、地、州所属管户的售付汇专用证明,分别由主管税务所(分局)和上一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五、各地务必明确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对已纳税的个人和企业,需办理售付汇完税证明的,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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