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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川国税函[2000]32号 发布日期:2000-01-27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在一季度内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95年基数和1999年底余额进行一次严格的清理、核实,彻底剔除不实部分。在此基础上,于今年3月底前,准确上报两项内容,一是本市(地、州)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95年基数、1999年底余额;二是根据税源测算的2000、2001两年中预计每年平均抵扣数额。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今、明两年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抵扣工作,在确保全年“两税”收入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实施抵扣。对1999年底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原则上按两年分摊抵扣,余额小的市地鼓励在今年内抵扣完毕,切实做到2001年到期后不留尾巴。由于目前全省各地抵扣进度和税源状况相差较大,具体抵扣进度由各市地州局根据总局、省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掌握。
  三、今、明两年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数额各地仍按照川国税函(1999)288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按季报批制度。从今年一季度起,《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改为按季报送,即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省局。
  四、按照总局的要求,省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进行抽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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