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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川国税发[2000]11号 发布日期:2000-01-26时效性:有效

四川省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重庆市各区、县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9]29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当前我国石油、石化企业重组改制后油气田生产企业核算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西南油气田开发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新星石油公司西南石油局两单位在川、渝两地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资料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天然气及原油生产销售在川、渝核算地清结算环节申报纳税统一启用《办法》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在产销地预缴环节申报纳税仍继续使用《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预征税额专用申报表》(见附件1)。
  (二)为适应天然气、原油增值税清结算的需要及计算机申报软件的需求,对《办法》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作以下调整:在该表第19栏(空栏)增列“本期产销环节预征税额”(见附件2),用于汇总填写油气田企业下属各天然气、原油生产销售单位按月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预交的增值税。此栏项目仅用于注明预征环节已缴税款,不与税款计算等其它栏次发生勾稽关系。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由油气田企业下属各天然气、原油生产销售单位按月填报,经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章后,报送油气田企业汇总填写,再分别报送川、渝核算地主管国税机关。
  上述申报资料启用后,原《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原油增值税汇总申报表》、《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汇总申报表》、《石油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四川石油管理局(西南石油地质局)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内部结算证使用明细表》等报表同时废止。根据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要求油气田企业报送其它有关税务资料和报表。
  二、税收征管办法
  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西南油气田开发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新星石油公司西南石油局两单位天然气、原油及成品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缴纳,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仍按照现行征管办法执行,即实行在产销地预缴、核算地清结算的办法,预征额、预征率暂维持现规定不变。
  三、本《通知》不适用于上述两单位以外的其它油气田企业(单位),其它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的征管仍按统一规定执行。
  附件: 1、《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预征税额专用申报表》(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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