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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使用和报表编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川国税函[2000]8号 发布日期:2000-01-14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票证使用及我省启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票证使用问题
  外籍个人等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应由纳税人持储蓄机构开具的载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额的利息结付清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换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各储蓄机构代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向国库汇总缴款时,必须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库,缴款书的“注册类型”栏填写“个体”。
  二、关于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的启用问题
  为适应当前我省税收征收工作的需要,从2000年7月1日起,我省国税系统正式启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是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结帐算方式缴纳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完税凭证。此凭证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金税款。可以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该作凭证一式二联,各联式样、用途和项目内容见票样(附件)。
  “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由省局统一印制并发放。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印发前,各地征收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需开具完税凭证的,可暂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代替,从2000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三、关于税收票证年报表编报问题
  从今年起,各市、地、州国税局《税收票证领用存年报表》的编报一律以会统年报报送时间(今年为2000年1月16日前)为准,随税收会统年报表一并传送省局。《税收票证领用存年报表》的编制统一采用CRPG(V3.0)软件,报表定义文件、数据文件及表格文件可在省局广域网J子目录下提取(文件名NB17.*)。各地在向省局报送《税收票证领用存年报表》数据文件(文件格式*.DBF)的同时,仍须向省局报送纸质报表。
  附件: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票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20001)青地完电000000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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