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川国税函[2000]13号 发布日期:2000-01-13时效性:有效

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你行《关于请求确认“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由省分行统一调剂使用的报告》(川农行函[1999]882号)及《关于请求确认“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报告》(川农行函[1999]919号)收悉。经研究,现问复如下:
  一、问意你行1999年度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按营业收入的0.1‰和0.2‰由省分行集中部分“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统一调剂使用,其余部分由各二级分行商同级税务部门同意后调剂掌握及下达所属县级支行使用,年终按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据实扣除。
  二、同意你行1999年度在不突破全省计提呆账准备金总额的前提下,由省分行统一平衡,集中审定下达呆账损失核销计划,下属各级行在省分行下达的计划内核销,个别行准备金计划不足核销的部分,可在次年补提。
  三、同意你行坏账损失在1999年度由省分行按照总行下达的核销计划逐级分解落实到县级支行,各支行根据计划经所在地国税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坏账准备金中核销,其不足部分在当年成本中据实列支。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