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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征收、管理、稽查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川国税函[2000]5号 发布日期:2000-01-06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征收、管理、稽查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征收、管理、稽查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进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层一线执法人员要逐步过渡到考试上岗的精神及省政府关于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认证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考试范围
  第三条 凡直接从事税务征收、管理、稽查的税务执法人员,都要参加执法资格考试。
  第四条 除上述应考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公务员。凡自愿参加执法资格考试的,也可报名参加。
  第五条 对新录用到执法岗位和从非执法岗位调整到执法岗位上工作的国家公务员,未取得税务执法资格证书的,上岗前必须进行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执法。
  第六条 凡考试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对补考仍不合格的,取?肖其执法资格,并调整到非执法岗位工作。
  第七条 凡参加税务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会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章 考试内容
  第八条 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由税收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部分组成。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条款)、《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
  第九条 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以《税务行政法制培训讲义》、1999年出台的《行政复议法》、新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以及《税收法制理论与实务》等作为学习教材。
  第四章 考试方式
  第十条 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为笔试,实行闭卷考试。
  第十一条 凡女性年满45周岁(含45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税务执法人员,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市、地、州国家税务局批准,并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审查后,可进行开卷考试。
  第五章 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试卷的发送及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凡参加执法资格考试的应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抄袭、舞弊。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应取消考试资格。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
  第十五条 对新录用到执法岗位和从非执法岗位调整到执法岗位上工作的国家公务员的执法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制处会人事、监察、兰教等部门具体负责全省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监瞀、检查和指导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的法制、人事、监察、宣教部门负责本地区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组织和监考工作。
  第十七条 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培训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国税机关法制工作部门会相关部门对本单位应考人员组织学习和培训。
  第七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八条 税务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统一颁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执法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税务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对取得税务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税务执法人员,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
  第十九条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制处负责全省国税系统执法资格证书的印制及管理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执法资格证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税务执法人员如调离税务机关、离职、退休或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由所在单位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收回其税务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并逐级上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政策法制处缴销。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税务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书面向省局申请补发。
  第二十二条 税务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期满后由各地国税机关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统一送交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审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税务行政执法资格证书采用全省统一编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之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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