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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

发文字号:川国税发[2000]1号 发布日期:2000-01-04时效性:有效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国税发[1999]22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为有效地防范骗取出口退税,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总局《通知》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审核工作,凡从骗税多发地区(指广东省潮州市、汕头市、揭阳市、汕尾市及其所属区县)购进出口货物自营或代理出口申请退税或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税务机关必须先向出口货物的货源地国税机关进行函调,在回函内容真实、出口业务成交的逻辑关系正确、退税单证和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方能办理退税或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对从敏感口岸(指深圳、汕头、泉州、厦门等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货物申请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报关单的真伪、海关验讫章的真伪、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代码、数量、单价、海关电子信息等进行重点审核,经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退税。
  二、各地征退税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的管理。各地主管退税的部门对符合退税条件的出口货物,应督促企业及时申报退(免)税,在审核中必须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批办理退税。如果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税率低于法定增值税的税率,则应按照从严从低的原则,确定与之相对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对已办理退(免)税的单证应装订成册,并逐页加盖“已退税”条型印章。对外贸企业不退税的出口货物应进行清理,凡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除将货源情况向供货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发函外,应对外贸企业不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按有关税收法规予以处罚;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已取得不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报主管退税的税务部门,退税部门应在其抵扣联上加盖“不予退税”条型印章,以避免企业将专用发票抵扣联用于内销货物抵扣税款或挪作他用。对已在内销货物进行抵扣的,应将其所抵扣的税款予以收回并处罚。“已退税”条型印章和“不予退税”条型印章由各地自行刻制。
  各地在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检查,认真开展好对出口企业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和年度清算工作。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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