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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川地税发[1999]第48号 发布日期:1999-05-25时效性:有效

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印花税零星分散,征收面广,纳税资料不易掌握,税款流失较为严重。为了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和减少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印花税征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负有印花税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须主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将合同类应税凭证编号登记表装订成册一并附上。
  二、对不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的纳税人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定,可以实行由主管征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纳税人生产经营中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所确定的核定比例,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具体为:
  (一)对工业企业,按不低于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二)对商业企业,采购环节按不低于采购金额6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销售环节按不低于销售收入20%的比例(纯零售业务除外)核定计税依据。
  (三)其他企业,按不低于购销金额6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三、核定征收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认定期限一般为一年一定,如有特殊原因需重新确定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印花税的宣传工作,提高纳税人对印花税的纳税意识,采取具体措施落实上述工作,切实做好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印花税申报表 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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