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1994年5月4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以非法手段领取失业救济金及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就业服务机构追回全部非法所得。”
1997年12月29日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以非法手段领取失业救济金及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就业服务机构追回全部非法所得。”
1997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