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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发布日期:1997-12-29时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年底以前制定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1994年5月4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以非法手段领取失业救济金及其他失业保险费用的,由就业服务机构追回全部非法所得。”
  1997年12月29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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