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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财政预备费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川府发[1997]73号 发布日期:1997-06-05时效性: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预备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预备费是省级财政总预算中的预备资金,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救灾开支和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列入省级财政预算支出。
  第三条 省级财政在每年预算安排中,按照当年省级财政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
  第四条 省级财政预备费按照增收节支、留有后备、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设置。
  第五条 省级财政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级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中需要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的,原则上应在当年支出预算中调剂解决,不得随意要求在预备费中开支。
  第六条 省级财政预备费总额未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不得突破。
  第七条 省级财政预备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开支;
  (二)突发事件的应急与抢险开支;
  (三)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八条 以下项目不得在省级财政预备费中开支:
  (一)当年预算已作安排,其预算经费已分配落实的;
  (二)当年预算虽未作安排,但可以在当年支出预算项目中调剂解决的;
  (三)不影响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可以通过动用收入预算的超收部分予以安排的;
  (四)可以不办或者缓办的。
  第九条 省级单位在年初预算之外,凡要求省级财政增加安排的各项支出,可向省财政部门提出要求新增财政预算支出安排的申请。省财政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开支范围,需要用预备费安排的,由省财政部门提出动支预备费的建议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条 动支省级财政预备费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单项开支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审批;
  (二)单项开支超过1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经省长或省长办公会议审查同意后,由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履行批准手续;
  (三)单项开支在500万元以上的,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同意后,由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履行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建立省级财政预备费动支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省财政部门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省长和分管财政的副省长报告预备费的动支情况。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政府常务会报告预备费的累计动支情况。
  第十二条 通过动支省级财政预备费安排的各项预算支出,有关主管部门或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向省财政部门报告有关资金使用情况和年度决算总结,并接受省财政部门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凡未经本办法规定程序审定的,各种新增的支出项目,不得在省级财政预备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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