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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川国税函[2006]308号 发布日期:-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函调工作,严把出口退税审核关。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是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各市(州)、县(区)局主管出口退税的业务部门是函调工作的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各地应结合函调管理工作实际,设立与函调工作相关的管理岗位,制定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加强部门协调,严格本地函调工作的考核。
  二、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属于同一市级国家税务局或县级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司直接向税源管理部门发出《出口货物委托调查通知书》(附件三),提出调查请求,税源管理部门以《出口货物调查结果报告》(附件四)回复。
  三、各级退税部门发出催办函后1个月内仍未收到回函的,可逐级向省级国税局反映。为提高文书传递效率,各地反映情况时应填写并上报《出口退税函调情况反映表》(附件一)。
  四、为加强对回函工作质量的考核,各地在日常管理中,应对来函、回函、催办情况在《出口货物来函复函情况登记表》(附件二)中作详细登记。各地对函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报告。
  附件:略
  1、《出口退税函调情况反映表》
  2、《出口货物来函复函情况登记表》
  3、《出口货物委托调查通知书》
  4、《出口货物调查结果报告》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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