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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防范资产评估报告中出现误导性表述的风险提示

发文字号:深评协函[2025]42号 发布日期:2025-08-29时效性:有效

各资产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资产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不得有误导性的表述。
  我会在自律监管工作中发现,个别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表述现象,现就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1.坚持规范引用原则:对于需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各项准则(包括指南和指导意见)、资产评估专家指引、资产评估风险提示、操作指引及资产评估准则术语中相关内容的,撰写资产评估报告时原则上直接引用原文,避免自行解读或概括。
  2.秉持公正客观立场:资产评估师应当秉持公正立场,客观呈现评估项目全貌,做一个忠实的“记录员”,客观呈现评估项目全貌,避免发表任何带有个人偏见或可能引起误导的评述性意见或观点。
  3.区分事实与观点:撰写资产评估报告必须清晰地将客观事实与主观解读、推断、评价或观点分离开。评估结论必须以证据为基础,利用相应的逻辑、规则或模型推导得出, 忠于事实和证据,避免发表个人观点、猜测、喜好或预期。
  4.明确数据信息来源:对资产评估报告材料中所有引用的数据、事实和信息都应当清晰注明其资料来源,并关注其来源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5.客观呈现多方观点:资产评估报告材料中如果存在有争议或不同立场的问题,应当客观呈现所有主要相关方的观点和证据,从多方视角,有依据地进行分析从而作出合理评估。
  6.避免主观判断用语:撰写资产评估报告应当避免使用超出资产评估职业范畴的判断性形容词(如:违法、诈骗、评估对象状态良好),建议使用中性或按一定标准量化的表述。
  7.谨慎使用修饰语:撰写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谨慎使用明显带有主观性、未经合理论证的修饰语(如:显然、毫无疑问、众所周知),建议采用更加谨慎的表述(如:判决显示、数据表明、证载资料显示等);引用由国家机关(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级人民法院等)、其他专业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或专业人士(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房地产估价师)作出的判决、专业意见等文书中有关内容的,应当注明出处并明确自身责任。
  8.杜绝情绪化表述:资产评估报告材料应当杜绝使用情绪化表述,禁止使用任何讽刺、嘲笑、愤怒等语气的表述。
  9.完善报告审查程序:完成初稿后,通过以下步骤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非误导性表述审查”:
  (1)事实核查:逐条检查文中的数据、日期、名称、引用是否准确。
  (2)“观点”标注:圈出所有可能隐含主观判断的词汇,并审视:“这是一个可验证的事实吗?如果不是,我该如何用相关证据来支持它或修改它?”
  (3)视角审核:审阅报告是否公平地呈现了所有重要的不同观点,是否无意中忽略了对立面的证据。
  请各资产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本提示,切实提高资产评估报告质量,防范执业风险。
  特此提示。
  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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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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