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失效法规

北京海关关于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申报事宜的公告

发文字号:北京海关公告2026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26-04-01

  为配合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要求,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入境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携带无人驾驶航空器自北京口岸入境的,入境人员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
  二、邮寄、快递无人驾驶航空器自北京口岸入境,且收件地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收件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
  三、进口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进口收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并且对货物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四、本公告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61号)中规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北京海关
  2026年4月1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