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关于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申报事宜的公告
为配合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要求,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入境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携带无人驾驶航空器自北京口岸入境的,入境人员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
二、邮寄、快递无人驾驶航空器自北京口岸入境,且收件地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收件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
三、进口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进口收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并且对货物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四、本公告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61号)中规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北京海关
2026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