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衢自然资规[2025]85号 发布日期:2025-08-26时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5〕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衢州市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资金的标准及收缴、使用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在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以下简称补充耕地资金),委托地方政府组织开垦相应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作为建设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或者生产成本。
  二、征收标准
  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按依法确定的等级缴纳,根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其中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补充耕地资金缴纳标准:旱地225元/平方米,水田300元/平方米。
  对于使用已购入的国家统筹、省统筹和跨市调剂指标的项目,补充耕地资金可按原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执行。
  三、征收程序
  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按照规定标准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具体收缴流程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用于耕地保护及质量建设,具体包括:耕地功能恢复(垦造)等补充耕地及后期管护支出;土地综合整治、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建设、林耕置换、高标准农田建设与改造提升及后期管护等支出;其他耕地保护(包括田长制)等相关支出。对未完成“多田套合”任务的地区,2027年底前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多田套合”工程。
  要加强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的收缴和管理,定期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资源规划、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其他事项
  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耕总面积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其他耕地开垦费减免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市内相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6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