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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经营主体登记管辖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市监注[2025]51号 发布日期:2025-08-22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经营主体登记管辖规定》已经省局2025年第1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湖南省经营主体登记管辖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各级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维护经营主体登记管理秩序,方便申请人登记各类经营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主体包括:
  (一)公司(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本规定对(一)(二)经营主体称为企业,对境外、港澳台投资人投资(出资)的(一)(二)经营主体称为外商投资企业,对境内投资人投资(出资)的(一)(二)经营主体称为内资企业。
  第三条 湖南省经营主体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包括省级、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承担经营主体登记职能的园区(新区)管委会、政府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等部门。以下分别统称省级、市级、县级登记机关。
  第四条 各级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划、管理园区(新区)内的经营主体登记。
  第五条 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各级登记机关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省级、市级登记机关负责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
  省级登记机关负责登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第六条 省级登记机关负责全省下列内资企业登记:
  (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含)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
  (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级登记机关登记或者省级登记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登记的企业。
  第七条 市级登记机关负责辖区内以下内资企业登记:
  省级登记机关负责登记以外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市级登记机关根据本市(州)的实际情况,可以将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市级管辖内资企业登记交由县级登记机关承担,下放企业类型、下放条件依法拟定,并报省级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县级登记机关负责辖区内以下经营主体登记:
  省级、市级登记机关负责登记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县级登记机关根据本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交由本登记机关的派出机构承担,并报省级、市级登记机关备案。
  县级登记机关的派出机构,可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九条 有管辖权的市级、县级登记机关,接受符合上级登记机关管辖条件的企业自主选择下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第十条 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因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改变登记机关管辖的,具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负责变更后的经营主体登记。
  第十二条 各级登记机关负责本登记机关登记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负责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本登记机关登记经营主体的股权划转、财产冻结及涤除人员信息等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行政区划为“湖南”“湖南省”及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登记;市级、县级登记机关负责辖区内符合使用“湖南”“湖南省”行政区划字样条件,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完整排列的企业名称登记;市级、县级登记机关负责辖区内符合使用市级行政区划字样条件,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完整排列的企业名称登记。各级登记机关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规则登记特殊的企业名称。
  第十四条 承担经营主体登记职能的园区(新区)管委会、政府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赋权文件的职权范围和相关委托范围承担相应经营主体的登记。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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