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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联合建立征缴争议协调处理中心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8-21时效性: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各区、县(市)税务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区、县(市)社保及医保经办机构:
  根据《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办法(试行)》要求,各区、县(市)税务局牵头协同同级人社局、医保局、社保及医保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联合建立本区域的征缴争议协调处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具体相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中心组成人员
  由同级税务局、人社局、医保局、社保及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的科室负责人、相关专家和代表组成。
  二、中心职责
  负责接受个人或企业对社保费征缴问题的申诉、了解争议的事实和情况、搜集相关证据和资料、解释相关政策、寻求各当事方的共识和解决方案,属于中心各组成部门行政管辖的,转本单位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理,反馈争议调解处理结果。最终没有解决的,告知当事方其他法律救济途径。
  三、中心处理流程
  (一)受理。根据部门职责,参保登记类争议、权益待遇类争议、“统模式”前的补缴争议,由人社、医保部门受理。社保费退费类争议、“统模式”后的补缴争议,由税务部门受理。跨“统模式”补缴争议,由人社、医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协同受理。申报缴费类其他争议由原办法规定部门受理。
  (二)部门配合。“统模式”前的补缴争议,由人社、医保部门制作《社会保险费相关事项提醒书》(见附件一),并会同税务部门联合向涉事企业送达(送达回证模板见附件二);人社、医保部门办理补缴核定,转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社保费退费类由税务部门受理后,转人社、医保部门办理退费,并将灵活就业和城乡居民退费情况告知税务部门。
  (三)研究解决。中心适时召开争议协调处理会议,各部门充分发表意见,本着为民服务、公平公正原则共同确认争议能否予以解决,共同提出处理方案。
  (四)提请信访部门。通过行政处理难以解决,同时存在信访风险的应及时提请信访部门统筹协调处理。
  (五)反馈。由争议受理部门对争议解决情况予以反馈。
  (六)已按原规定正在处理的争议仍按原办法处理。
  四、其他要求
  (一)组建时间。中心应于8月29日前组建完毕并实体化运行,实现日常联合办公。
  (二)办公场所。中心应设置在便利于个人或企业反映问题、进行咨询的独立办公地点,不得设置在相关部门的已有办公场所内,应有充足的空间满足中心组成人员开展办公、议事、受理等工作需求。
  (三)开展培训。中心组成人员要联合对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培训,增强其对社保费征缴争议处理业务的处理能力。
  (四)在中心建立征缴争议处理台账,做到件件跟踪,动态更新,随时备查。
  (五)有条件的区县可推动将中心实体化运作延伸至乡镇街道。
  (六)各区、县(市)税务局、人社局、医保局要在8月29日前将各区域中心所在位置,中心组成人员名单上报市级各对口部门。
  附件: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1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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