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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津人社规字[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08-20时效性: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320元调整为251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24.4元调整为26.6元。
  三、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0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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