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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北京资产评估协会新登记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评协[2025]194号 发布日期:2025-08-20时效性:有效

各资产评估机构、相关资产评估师:
  为深入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切实加强北京地区资产评估师行业人才培养工作,我会制定了《北京资产评估协会新登记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奖励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8月20日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新登记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切实加强北京地区资产评估师行业人才培养工作,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决定对北京地区新登记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予以奖励。为规范奖励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明确奖励对象、标准、申请条件及程序,确保奖励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并于规定自然年度内在北京地区完成入会登记手续的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
  第四条 奖励类型为一次性现金奖励,符合条件人员限领取一次。
  第五条 奖励标准为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
  第六条 上述奖励金额为税前标准,获奖人员依法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由协会代扣代缴。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申请条件如下: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信执业。
  (二)新登记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本人及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履行《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完成诚信教育专题培训。
  (四)协会规定时间内,在北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正常执业的新登记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八条 奖励按年度组织申报、核查与发放。协会每年受理上一年度新登记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的奖励申请。具体申请流程以协会官网通知为准。
  第九条 奖励由符合条件的个人自愿申请、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初步审核后统一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协会完成审核并公示后,对相关人员发放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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