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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苏评协[2025]135号 发布日期:2025-08-19时效性:有效

各资产评估机构:
  《江苏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已经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会员科反馈。
  联系人:省评协栗爱民、厉寓婧
  联系方式:025-83633906、83633914
  附件:江苏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8月19日

  江苏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会〔2025〕28号)要求,有效缓解全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内卷式”竞争,实现良性发展,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中评协〔2025〕3号)和《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对全省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综合评价工作,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和指导,引导推动其持续做强做优做大和做精做专,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江苏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经依法备案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业务综合服务能力进行全面客观评价,定期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以推动社会各界更全面深入了解行业,引导、促进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综合考评。根据我省行业实际,制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办法,对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服务能力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全方位评价。
  (二)客观公正。根据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按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复核,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全面、公正地反映机构的情况。
  (三)合理应用。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评估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并向社会发布,为社会各界更全面深入了解行业提供参考信息,同时作为行业高质量发展考核的依据。
  (四)动态管理。根据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综合评价办法、实施细则、指标体系、评分办法和分类分级结果,确保评价结果符合实际。
  第四条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设立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指导全省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审定综合评价政策与结果,推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研究综合评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省评协会员科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牵头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办法、实施综合评价、发布评价结果等工作。
  第五条 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条件成熟时经委员会综合研判,调整综合评价周期。
  第六条 综合评价对象是指在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省财政厅或设区市财政部门备案后,经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评估机构。
  第七条 综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评估机构的人力资源、业务收入、内部治理、行业及社会贡献、惩戒和自律管理情况等,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加创新创优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综合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发布综合评价工作通知;
  (二)组织评估机构填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三)审核填报信息,开展综合评价;
  (四)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事项;
  (五)上报委员会审定综合评价结果;
  (六)公示综合评价结果;
  (七)发布综合评价结果。
  第九条 根据综合评价标准,将评估机构分为A、B两类。A类评估机构分成AAAAA、AAAA、AAA、AA、A五个级别。B类评估机构不分级。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列为B类:
  (一)未按照要求参加综合评价的;
  (二)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
  (三)在税务部门最近一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获得D级的;
  (四)因违规执业受到一定程度处罚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
  具体情形由省评协根据行业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省评协向社会发布综合评价获AAA及以上级的评估机构名单,为社会各界更全面深入了解行业提供参考信息。
  第十二条 因具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综合评价的,评估机构应当向省评协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省评协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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