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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督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粤注协[2025]229号 发布日期:2025-08-19时效性: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督约谈办法(试行)》已经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第五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督约谈办法(试行)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8月19日

  附件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督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财会〔2023〕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财会〔2024〕27号)等有关要求,强化行业自律监管,根据《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和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开展的约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约谈的类型
  第三条 省注协和市注协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对会员实施不同类型的约谈。约谈的类型包括诚信谈话、问询谈话和警示谈话。
  第四条 诚信谈话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事前教育、规则普及、风险提示为核心目的,对无明显风险但需强化合规意识的会员开展的预防性谈话。
  诚信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宣讲法律法规、管理规范、职业道德、当前监管形势、监管重点、常见违规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等。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会员开展诚信谈话:
  (一)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二)发生重大重组、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新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存在其他需要开展诚信谈话情形的会员。
  第五条 问询谈话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提示风险、帮扶指导为核心目的,对尚未核实存在违规行为但存在风险的会员开展的核查性谈话。
  问询谈话内容主要包括核查风险事项,强调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范、职业道德要求、监管重点、违规后果及防控措施,可根据约谈结果提出整改要求。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会员开展问询谈话:
  (一)承接高风险审计项目的会员;
  (二)受到投诉举报的会员;
  (三)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会员;
  (四)涉嫌超胜任能力执业的会员;
  (五)涉嫌挂名执业的会员;
  (六)存在其他需要开展问询谈话情形的会员。
  第六条 警示谈话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以问题剖析、批评教育、警示劝诫、督促整改为核心目的,对存在违规行为但尚未构成行业惩戒的会员开展的自律监管措施。
  警示谈话内容主要包括明确违规行为性质及后果、警示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范、职业道德要求和防控措施,应根据约谈结果提出整改要求。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会员开展警示谈话:
  (一)依照《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惩戒实施细则》需予以谈话提醒的会员;
  (二)经检查调查发现存在执业问题但尚未构成行业惩戒的会员;
  (三)相关部门移交行业自律处理但尚未构成行业惩戒的会员;
  (四)存在其他需要开展警示谈话情形的会员。
  第七条 约谈的形式包括集体约谈、个别约谈和下发提醒函等。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根据具体事项采取适当的约谈形式,其中警示谈话应采取个别约谈的形式进行。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注协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全省约谈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统筹组织全省行业约谈工作,统筹协调全省约谈信息共享及结果运用,以及对涉及以下情形的会员实施约谈:
  (一)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
  (二)发生重大重组、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新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承接高风险审计项目的会员;
  (五)受到投诉举报且正在由省注协进行处理的会员;
  (六)涉嫌挂名执业的会员;
  (七)经省注协检查调查发现存在执业问题但尚未构成行业惩戒的会员;
  (八)省级以上部门移交行业自律处理但尚未构成行业惩戒的会员。
  (九)其他需要由省注协实施约谈的会员。
  省注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涉及以上情形会员的约谈工作委托相关市注协实施。
  第九条 市注协职责主要包括对涉及以下情形的会员实施约谈:
  (一)涉嫌不正当低价竞争行为的会员;
  (二)涉嫌超胜任能力执业的会员;
  (三)受到投诉举报且正在由市注协进行处理的会员;
  (四)经市注协检查调查发现存在执业问题但尚未构成行业惩戒的会员;
  (五)市级以下部门移交行业自律处理但尚未构成行业惩戒的会员;
  (六)其他由省注协委托市注协实施约谈的会员。
  根据工作需要,省注协也可直接对涉及上述情形的会员实施约谈。
  第十条 省、市注协应加强工作协同,同一年度内已由省注协实施约谈的会员,市注协不再就相同事项实施约谈。
  第四章 约谈程序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采用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形式实施约谈工作的,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发送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对象约谈的具体参加人员、原因、种类、形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注册会计师协会采用下发提醒函形式实施约谈工作的,应在提醒函中载明约谈的具体参加人员、原因、种类、提醒事项、相关要求等。
  市注协在发送约谈通知书或下发提醒函时应同步抄送省注协。
  第十二条 约谈对象应积极配合约谈工作。参加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的,约谈对象应严格按照约谈通知书要求参加。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的,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后,可以变更约谈时间、地点等安排或变更约谈形式。
  约谈开始前,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核实约谈对象身份。约谈过程中,约谈对象应认真听取约谈内容,如实陈述情况,不得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约谈结束后,及时落实约谈要求。
  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下发提醒函形式实施约谈工作的,约谈对象在确认签收后,应认真读取约谈内容,及时落实约谈要求。
  第十三条 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参加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约谈对象及有关单位代表、相关专家等。
  参加约谈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其中一人为主谈人,另一人为记录人。记录人需对约谈工作进行记录,由实施约谈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归档保存,采取个别约谈形式的约谈工作记录需经约谈对象签名确认。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代表、相关专家等参加约谈。
  第五章 约谈结果落实与运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约谈对象的约谈要求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当约谈对象为个人会员时,应要求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配合跟踪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 约谈对象、约谈记录等约谈工作信息不予公开,可根据工作要求向上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相关监管部门提供。
  第十六条 约谈对象不配合约谈工作或落实约谈要求不及时、不到位的,由省注协进行通报和记入会员诚信档案,并列为执业质量检查、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等重点对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约谈工作规则》(粤注协〔2016〕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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