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已经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件: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5年8月15日
附件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坚持质量导向、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诚信建设,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和排名办法》和《关于地方注协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通过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综合评价管理系统开展全省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发布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对全省事务所上一年度的发展水平进行评价,事务所按自愿原则自主决定参加。
第四条 参与综合评价的事务所相关信息来源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数字服务平台”及事务所自行填报的数据,省注协组织对事务所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实,事务所应当及时更新、补充、确认数据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评价对象
第五条 综合评价的适用范围为依法在湘设立(含从省外迁入)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务所及事务所分所(含省外事务所在湘设立的分所)。省注协依照本办法对全省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价,省外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视同为独立所进行综合评价;我省事务所设立的分所,不视同为独立所进行综合评价,各省内分所相关数据合并至总所进行综合评价,各省外分所的相关数据不合并至总所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应当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签订合并、分立协议;
(二)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在财政部门的变更备案,需要变更名称的,应取得新的事务所执业证书;
(四)领取变更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单位会员电子证书。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不得参加我省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
(二)未履行《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义务;
(三)发生对行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事件的。
第八条 事务所不符合参评条件的,由省注协取消其参评资格或其主动退出。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九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采取指标测评方式开展,评价指标由基础指标和附加指标构成。
第十条 基础指标为综合评价的主体指标,从业务收入、人力资源、内部治理、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宣传、党建工作、行业贡献、处理处罚等七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状况,包括14项具体指标,分值共计100分(不含扣分项):
(一)业务收入。包括业务收入规模、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等2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40分;
(二)人力资源。包括注册会计师人数、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人才培养等3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24分;
(三)内部治理。包括品牌延续时间、内部管理规范等2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12分;
(四)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宣传。包括信息化建设、信息宣传等2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6分;
(五)党建工作。包括组织队伍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等2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14分。
(六)行业贡献。包括受表彰情况和专业贡献等2项具体指标,分值合计4分。
(七)处理处罚。此项为扣分项,分值20分。
第十一条 附加指标是指全省行业落实上级或主管部门工作部署,或开展年度重点工作中,激励事务所积极参与,提高完成质效的考核指标。省注协在综合评价通知中公布附加指标单项分值及计分规则,附加指标单项分值不超过2分,附加指标分值合计不超过10分。
第十二条 基础指标各项具体分值及计分规则如下:
(一)业务收入规模。指事务所经过审计,抵销内部协作等收入后的上年度合并报表业务收入。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相关团队收入以会计核算的实际发票开票收入为准,在相关事务所之间进行划分。该项权重为32%,满分32分。计分规则:
1.业务收入大于等于1亿元的为第一档,满分32分,计算公式:28 分+(事务所业务收入/全省事务所业务收入最高值)×4 分;
2.业务收入小于1亿元,大于等于5000万元的为第二档,满分28分,计算公式:24分+(事务所业务收入/1亿元)×4 分;
3.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大于等于1000万元的为第三档,满分24分,计算公式:20分+(事务所业务收入/5000万元)×4 分;
4.业务收入小于1000万元,大于等于500万元的为第四档,满分20分,计算公式:16 分+(事务所业务收入/1000 万)×4 分;
5.业务收入小于500万元的为第五档,满分 16 分,计算公式:(事务所业务收入/500 万元)×16 分。
(二)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指事务所与全省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的比值。该项权重为8%,满分8分。计分规则:比值大于等于1得满分,比值小于1,按(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全省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均业务收入平均值)×8分计分。
(三)注册会计师人数。该项权重为6%,满分6分。计分规则:
1.注册会计师人数多于50人的为第一档,满分6分,计算公式:5分+[(本所注师人数-50)/(全省事务所最高注师人数-50)]×1分;
2.注册会计师人数多于40人少于等于50人的为第二档,满分5分,计算公式:4分+[(本所注师人数-40)/10]×1分;
3.注册会计师人数多于30人少于等于40人的为第三档,满分4分,计算公式:3分+[(本所注师人数-30)/10]×1分;
4.注册会计师人数多于20人少于等于30人的为第四档,满分3分,计算公式:2分+[(本所注师人数-20)/10]×1分;
5.注册会计师人数多于10人少于等于20人的为第五档,满分2分,计算公式:1分+[(本所注师人数-10)/10]×1分;
6.注册会计师人数少于等于10人的为第六档,满分1分,计算公式:(本所注师人数/10)×1分。
(四)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该项权重为8%,满分8分。计分规则:
本所年龄小于40岁的注册会计师比例×8分+年龄大于等于40岁小于50岁的注册会计师比例×6分+年龄大于等于50岁小于60岁的注册会计师比例×4分+年龄大于等于60岁小于70岁的注册会计师比例×2分+年龄大于等于70岁的注册会计师比例×1分。
(五)人才培养。该项权重为10%,满分10分。计分规则:
1.人才培养支出占业务总收入比例大于等于1%的,计2分;小于1%大于等于0.5%的计1分;小于0.5%大于0的计0.4分;没有计0分;
2.获评中注协资深会员,1人计0.2分;
3.取得全国性(财政部、中注协)高端人才(领军人才)称号1人计0.4分,入选特殊支持计划1人计0.4分;取得全省性(省财政厅、省注协)称号1人计0.2分;
4.评价年度取得专业阶段合格证1人计0.2分、取得全科合格证1人计0.4分;取得高级职称1人计0.2分、考试取得QP、ACA、ACCA、AICPA、CISA、CIA、CIMA境外资质1人计0.2分;
5.评价年度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完成继续教育人数比例100%,计2分;完成比例小于100%大于等于90%,计1.6分;完成比例小于90%大于等于80%,计1.4分;完成比例小于80%大于等于70%,计1.2分;完成比例小于70%大于等于60%,计1分;完成比例小于60%大于等于50%,计0.8分;完成比例小于50%大于0的,计0.6分;完成比例为0计0分。
(六)品牌延续时间。指事务所现有名称使用年限情况,变更组织形式或去掉地域名称,视为延续。该项权重为4%,满分4分。计分规则:名称使用大于等于15年的,计4分;少于15年大于等于10年的,计2分;少于10年大于等于5年的,计1分;少于5年大于等于0.5年计0.4分;不足0.5年计0分。
(七)内部管理规范。该项权重为8%,满分8分。计分规则:
1.相关职能部门对事务所日常及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处理纠纷调解中,事务所在综合管理、质量控制、人事制度、保密履行、职业诚信等方面未有不规范行为,每项计0.6分。该项累积计分上限3分;
2.事务所及时、准确、完整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进行报备计3分;错误、缺失报备大于等于1条少于等于3条计2.4分、大于3条少于等于10条计1.5分、大于10条计0.6分、未进行报备计0分。
3.职业责任险投保与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情况。已投保职业责任险且按相关办法规定无须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已足额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计2分;已投保职业责任险但按相关办法规定须补提职业风险基金未补提的、或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按相关办法规定达到应计提金额的 50%但不到100%的,计1.2分;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按相关办法规定未达到应计提金额50%的,计0.6分;既未投保职业责任险也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计0分。
(八)信息化建设。该项权重为4%,满分4分。计分规则:
1.设立信息技术支持部门或信息技术人员,计0.8分,否则计0分;
2.事务所使用审计软件,计0.6分,否则计0分;购买或开发信息化系统,计0.6分,否则计0分;
3. 事务所审计软件开发费、管理信息系统开发费、软件运维费、网络服务费等支出占业务总收入比例大于等于1%的,计2分;小于1%大于等于0.5%的,计1分;小于0.5%大于0的,计0.4分;无支出,计0分。
(九)信息宣传。指事务所向有关单位及部门投稿以及采纳情况。该项权重为2%,满分2分。计分规则:事务所在评价年度内投递宣传稿被中央机关及媒体采纳,每篇计0.6分;被省级机关及媒体采纳,每篇计0.4分。
(十)党组织队伍建设。该项权重为8%,满分8分。计分规则:
1.事务所建有党组织计1.2分;建有团组织计0.6分;建有妇联组织计0.6分;建有工会组织计0.6分;
2.合伙人(股东)党员比率/全省事务所平均的该比率,计算结果大于等于100%的,计3分;小于100%大于等于50%的,计2分;小于50%大于等于25%的,计1 分;小于25%大于等于0的,计0.4分;等于 0 的,计0分。
3.员工党员比率/全省事务所平均的该比率,计算结果大于等于100%的,计2分;小于100%大于等于50%的,计1.2分;小于50%大于等于25%的,计0.8分;小于25%大于等于0的,计0.4分;等于 0 的,计0分。
(十一)工作开展情况。指事务所按要求落实上级党委布置的工作任务,组织实施或积极参与相关活动。该项权重为6%,满分6分。计分规则:
1.党建入章、有无党员专职党建联络员、活动室建设、经费保障,1项计0.4分。该项累计计分上限1.6分;
2.响应上级党委要求,积极组织参加上级党委开展的主题教育、开放课堂、党组织书记班、行业文体赛事等活动。参加1次计0.4分。该项累计计分上限1.6分;
3.结合“一月一片一课一实践”活动,创新开展“三会一课”、参观学习、公益志愿服务、主题党日活动等。1次计0.2分,该项累计计分上限1.6分;
4.加强党员发展工作,年内被上级党委批准为发展对象数。股东1人计0.4分、员工1人计0.2分。该项累计计分上限1.2分。
(十二)受表彰情况。该项权重为2%,满分2分。计分规则:评价年度受国家级表彰1人计1分,省部级1人计0.6分,厅市级1人计0.4分,县局级1人计0.2分;行业内中注协1人计0.4分,省注协1人计0.2分。
(十三)专业贡献。该项权重为2%,满分2 分。计分规则:
1.评价年度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其他员工担任国家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人计0.8分;省级1人计0.6分,市州级1人计0.4分,区县级1人计0.2分。1人同时担任不同级别代表委员的,按最高级计算。
2.评价年度参加中注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1人计0.4分,进入省级财会监督人才库、行业财会监督专家库并参加省级财政部门或省注协组织的联合执业质量检查,1人计0.2分;参加其他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检查,1人计0.2分;作为中注协师资在评价年度授课一次(不少于4学时),1人计0.4分;作为省注协师资在评价年度授课一次(不少于4学时),1人计0.2分。
3.评价年度事务所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开展履行社会责任的公益活动、举办行业沙龙论坛等,1次计0.4分。
4.评价年度事务所员工在核心期刊发表文章,每篇计0.6分;投递论文被中央机关采纳,每篇计0.4分;在其他刊物(除核心期刊、会刊外)发表或被省级机关部门采纳,每篇计0.2分。同一篇文章在不同期刊发表,按计分值最高计算。
(十四)处理处罚。指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近3个年度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行业自律惩戒的情况。该项为扣分项,权重为20%,分值20分。评价年度扣分权重100%;前一年扣分权重70%;前两年权重40%,扣完为止。扣分规则:
1.事务所
(1)受到刑事处罚。每次扣20分。
(2)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每次扣10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每次扣12分;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每次扣14分;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每次扣16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每次扣11分。
(3)受到中注协、省注协的行业惩戒。训诫,每次扣5分;通报批评,每次扣7分;公开谴责,每次扣9分。
(4)受到其他部门(交易所、证监会、财政监督局等)处理或惩罚,每次扣4分。
(5)受到省注协约谈、警示函,每次扣1分。
2.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其他人员
(1)受到刑事处罚。每人次扣20分。
(2)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每人次扣5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每人次扣6分;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每人次扣7分;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每人次扣8分;行政拘留,每人次扣10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每人次扣5分。
(3)受到中注协、省注协的行业惩戒。训诫,每人次扣5分;通报批评,每人次扣3分;公开谴责,每人次扣5分。
(4)受到其他部门(交易所、证监会、财政监督局等)处理或惩罚,每次扣4分。
(5)受到省注协约谈、警示函,每人次扣0.4分。
第四章 评价流程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流程包括事务所填报、市州注协初审、省注协专项核查及审核、反馈事务所完善、系统自动计算排名结果、排名信息公示、排名信息正式发布等环节。
第十四条 省注协在履行报批程序后,发布《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评价前60家排名信息(公示稿)》,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省注协负责答复公示期间事务所的反馈意见。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结合公示期内各方反馈意见,形成《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评价前60家排名信息》,并予公布。未进入评价序列的事务所评价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六条 中共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研究处理在综合评价和排名工作中出现的投诉举报及严重争议等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省注协发现事务所填报信息严重失实,将责令限期更正。对没有按期更正的,将取消相关事务所当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在开展综合评价和排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处分。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省注协对自愿参加综合排名的事务所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发布各类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信息,并同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年度业务收入总额。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
上述信息以上年度12月31日为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注协发布的排名结果及相关结论、信息基于事务所通过有关平台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来源,并不代表省注协的观点和看法。
第二十一条 省注协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社会需求等适时对综合评价指标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注协印发的《湖南省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