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报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请核定一级建造师等建设类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建财函〔2025〕2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考务费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内,国家相关部门若有调整,你厅可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调整的考务费收费标准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三、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票据综合管理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函自2025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你厅应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制定收费标准的建议。收费项目退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或国家取消该项考试,与其相对应的考试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等考试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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