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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云南省州市级和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25]39号 发布日期:2025-08-15时效性:有效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清单管理工作机制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云南省州市级和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3年版)作了调整更新,修订形成云南省州市级和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州市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修订情况
  (一)根据因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不宜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有关规定,新增“价格举报受理、查处”、“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奖励”等2项事项。
  (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档案的接收和转递”已分别作为外国人来华工作、个人创业等2个“一件事”的联办事项,纳入州市级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办理,按照规定删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事项的子项事项“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经营审批及管理工作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删去“对客运运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事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将“水事纠纷处理”、“水土流失纠纷争议裁决”等2项事项的实施机构由“州市级水利部门”修改为“州市级政府”,具体工作由州市级水利部门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调处”事项的类型由“行政裁决”修改为“其他行政权力”。根据职能工作调整的实际,将“移民安置纠纷调处”事项的实施机构由“州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修改为“州市级搬迁安置部门”。
  二、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修订情况
  (一)根据因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不宜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有关规定,新增“价格举报受理、查处”、“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奖励”、“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3项事项。
  (二)“档案的接收和转递”已作为个人创业“一件事”的联办事项,纳入县级政务服务中心“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办理,按照规定删去“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事项的子项事项“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将“水事纠纷处理”、“水土流失纠纷争议裁决”等2项事项的实施机构由“县级水利部门”修改为“县级政府”,具体工作由县级水利部门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调处”事项的类型由“行政裁决”修改为“其他行政权力”。根据职能工作调整的实际,将“移民安置纠纷调处”事项的实施机构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修改为“县级搬迁安置部门”。
  各地要严格依据本次公布的云南省州市级和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编制并公布本地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外的事项统一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提供办理服务,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的办事需求。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州市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

  云南省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2025年版)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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