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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4040037号建议的函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8-13时效性:有效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确定温泉资源税缴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温泉资源开发制定合理税费征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明确地热资源税率标准按照“原矿1—20%或每立方米1—30元”实行幅度税率,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四川省人民政府确定四川省地热按原矿3元/立方米税额标准征收。从全国看,四川省地热资源税额标准处于中低水平。
  二、关于对天然出露的温泉资源按一般取用水收取水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地热作为矿产品征收资源税,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地热、矿泉水和天然卤水按照矿产品征收资源税,不适用于本办法”,因此温泉不适用按照水资源征收水资源税。
  三、关于对实现100%回注的地热项目实施减免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对以下两种情形制定减免税政策:一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二是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未授权各省免征或者减征地热资源税。
  您的相关建议体现了规范资源有序开发、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发展理念,四川省税务局将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意见建议,并会同财政、资源环境主管部门在税制改革立法、政策调整完善等工作中适时向国家部委反映。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恳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税收工作。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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