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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代位注销”登记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厦市监规[2025]5号 发布日期:2025-08-12时效性:有效

各区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位注销”登记指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位注销”登记指引(试行)
  为完善经营主体退出制度,进一步提升注销便利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代位注销”是指因投资者死亡、注销或被撤销,导致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由该投资者的合法继受主体或股东(出资人)代为申请办理普通注销登记的制度。
  上述投资者包括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分支机构隶属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经营主体或其投资者因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参照适用本指引的规定办理。
  二、主要适用情形
  (一)经营主体的自然人投资者已死亡的,由其有权继承人代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经营主体的非自然人投资者已注销,该投资者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代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有合法继受主体的,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代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该投资者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代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经营主体的非自然人投资者已被撤销的,由撤销决定或相关法律文书明确清理债权债务的责任主体代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四)经营主体的投资者因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而注销的,由该投资者办理注销时的清算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办理该经营主体的注销登记。
  (五)经营主体为分支机构,其隶属企业已注销,该隶属企业有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其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经营主体的注销登记;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该隶属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代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六)经营主体为分支机构,其隶属企业已被撤销的,由该隶属企业撤销决定或相关法律文书明确清理债权债务的责任主体代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七)经营主体为分支机构,其隶属企业已被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破产的,由该隶属企业的清算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八)经营主体因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由经营主体的清算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办理指引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1.存在自然人投资者已死亡的情形
  已明确投资者股权、出资份额的继承(含遗赠)情况的,可由有权继承人代为签署有关注销登记材料(如相关决议或决定、文书表格等,下同),凭身份证明和有关继承证明材料(如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存在非自然人投资者已注销的情形
  已明确上级主管单位或合法继受主体的,可由该主管单位或继受主体代为签署有关注销登记材料,凭明确承继情况的材料(如登记机关的注销档案,下同)及主体资格证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无合法继受主体的,可由其注销时登记在册的投资者代为签署有关注销登记材料,凭明确承继情况的材料及主体资格证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3.存在非自然人投资者已被撤销的情形
  已明确责任主体的,可由该责任主体代为签署有关注销登记材料,凭撤销决定或相关法律文书及主体资格证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存在经营主体或其投资者已被强制清算或已被法院裁定破产的情形
  (1)经营主体或其投资者因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可由清算组(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材料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如存在股权冻结、质押等情形的,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清算组(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的申请,在解除对该经营主体股权冻结、注销质押登记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
  存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已死亡的情形。已明确继承(含遗赠)情况的,可由有权继承人代为签署有关注销登记材料,凭身份证明和下列材料之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
  2.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3.民事调解书;
  4.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5.其他足以证明继承权归属的法律文书。
  (三)各类分支机构
  1.存在各类分支机构的隶属企业已注销的情形
  隶属企业有合法继受主体的,可由该继受主体代为签署有关注销登记材料,凭明确承继情况的材料及主体资格证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如继受主体也已注销,参照此项办理。隶属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可由其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代为签署有关注销登记材料,凭明确承继情况的材料及主体资格证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存在各类分支机构的隶属企业已被撤销的情形
  隶属企业已被撤销且明确责任主体的,可由该责任主体代为签署有关注销登记材料,凭撤销决定或相关法律文书及主体资格证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3.存在各类分支机构的隶属企业已被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破产的情形
  隶属企业被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破产的,可由隶属企业的清算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签署有关注销登记材料,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四、救济途径
  (一)经营主体出现投资者死亡、注销或被撤销,但该投资者的合法继受主体或股东(出资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存在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导致经营主体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债权人、股东、利害关系人等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经营主体办理注销登记后,因办理“代位注销”所依据的申请材料被法院确认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登记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依法撤销相应注销登记。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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