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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8-12时效性: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以公告形式进一步明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9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nswfgc@sina.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04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邮编650051)。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5年8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 2025年第 号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改),现将云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审理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处应补缴税款1倍以上(含本数)的罚款且罚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区)税务局审理标准
  (一)昆明、玉溪、曲靖、红河、滇中新区税务局稽查部门拟处罚款金额在8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二)其他州(市、区)税务局稽查部门拟处罚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三、本公告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5年 月 日

  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征求意见稿)

  一、《公告》(征求意见稿)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规定,结合税务工作实际,需对我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进一步明确,并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规定,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
  二、《公告》(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本公告把我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明确如下:省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拟处应补缴税款1倍以上(含本数)的罚款且罚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昆明、玉溪、曲靖、红河、滇中新区税务局稽查部门拟处罚款金额在8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其他州市税务局稽查部门拟处罚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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