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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广西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等两个规则和一个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评协[2025]32号 发布日期:2025-08-11时效性:有效

各资产评估机构:
  《广西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广西资产评估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广西资产评估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库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5年7月24日经广西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
  1.广西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2.广西资产评估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3.广西资产评估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库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资产评估协会
  2025年8月11日

  附件1:
  广西资产评估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专业技术鉴定、专业问题研究和业务指导、咨询等工作的有序开展,发挥广西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专业指导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广西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研究解决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过程中涉及的专业问题,向有关部门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对有关资产评估行业专业技术问题提供专家意见。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联系、协助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委员会由20-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以本会执业会员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
  适当吸收本行业或相关领域专家及协会秘书处人员。
  第六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名,
  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取消和增补,由本会理事会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九条 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起草的资产评估准则及其他专业技术文件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提出修订意见和建议;
  (二)对政府部门征求有关资产评估行业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提出专业意见或建议;
  (三)为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检查和调查事项提供专业鉴定意见;
  (四)为协会在执业质量检查和专项调查事项、办理投诉举报事项、行业自律惩戒和申诉维权工作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五)加强资产评估实务中的难点和共性问题研究,为本区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和专业技术指导;
  (六)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课题研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执业标准、执业技术的新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等;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委员的条件和权利义务
  第十条 委员的任职条件:
  (一)从事资产评估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资产评估机构部门(项目)经理以上职务,近5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
  (三)相关领域专家应当在经济社会领域有较高声望,具备较大的行业影响力,在本行业的管理、研究领域有较高造诣;
  (四)热心资产评估行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 委员有下列权利:
  (一)对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委员会的会议和相关活动;
  (三)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具有表
  决权。
  第十二条 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不得利用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谋取不当利益或与其他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遵守保密原则,对不适宜公开的事项,应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任期内累计3次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的;
  (三)执业会员注销登记、转非和转出本会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五)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六)出现其他不适合担任委员情形的。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可以采用现场、视频、电话会议等多种方式。个别情况,也可以采取微信群讨论、电子邮件征求意见等方式。重大事项仍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
  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原则上应为现场会议,由全体委员参加;临时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商议时间、方式、内容和人员,并另行通知。协会秘书处有关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委员讨论、组织投票表决、总结会议审议意见等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与协会秘书处商定,由协会秘书处通知并将会议议程和相关材料发送所有委员。
  不能如期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2日内向协会秘书处请假。
  第十七条 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根据委员会会议决议,需要制发文件的由协会秘书处以协会名义制发。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及会议材料由协会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条 委员会对有关专业问题提出的咨询意见旨在提供理论和技术指导,不代替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当委员会委员与审议事项及事件相关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经主任会议确认。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廉洁自律、勤勉尽责、秉公办事,在充分体现专业性的基础上,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工作准则。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不得以委员会的名义进行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咨询研究活动。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或自身活动拟开展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有关媒体、宣传方式等事项报协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委员以委员会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时,须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报本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课题经费、咨询费用由协会统一安排,在会费中列支,经费的使用、支出的标准应遵循本会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广西资产评估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监管,规范我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惩戒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广西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行使自律惩戒职权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委员会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协会工作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联系、协助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委员会由7-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以本会执业会员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吸收本行业或相关领域专家及协会秘书处人员。
  第七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协会秘书处提名,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取消和增补,由本会理事会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条 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对监管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会员作出自律惩戒决定;
  (二)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及有关行政和司法部门移交以及其他被投诉、举报的会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自律惩戒决定;
  (三)听取和审议拟自律惩戒对象对相关事项做出的陈述与解释;
  (四)制定或修订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委员的条件和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的任职条件:
  (一)从事资产评估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资产评估部门(项目)经理以上职务,近5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
  (三)相关领域专家应当在经济社会领域有较高声望,具备较大的行业影响力,在本行业的管理、研究领域有较高造诣;
  (四)热心资产评估行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 委员有下列权利:
  (一)对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委员会的会议和相关活动;
  (三)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具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不得利用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谋取不当利益或与其他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遵守保密原则,对不适宜公开的事项,应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任期内累计3次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的;
  (三)执业会员注销登记、转非和转出本会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五)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六)出现其他不适合担任委员情形的。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在组织检查、调查等有关会员违法违规行为事实的基础上,提议召开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会议一般采用集中现场会议形式,如遇特殊方式,经主任委员提议,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群讨论等方式召开远程会议,远程会议仅限于问题沟通、研究讨论,不能决定自律惩戒等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委员讨论、组织投票表决、总结会议审议意见等事项。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与协会秘书处商定,并由协会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所有委员。
  不能如期参加惩戒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日内向协会秘书处请假,并说明不能出席的原因。会议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列席惩戒会议,并介绍说明相关惩戒事项的案情。主任委员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有关检查、调查人员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在惩戒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向协会秘书处申请参会并作口头陈述。
  第二十条 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惩戒意见,并进行投票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表决事项应经出席会议委员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惩戒会议应当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召集人应当在会后及时将会议纪要、表决材料及惩戒意见或会议意见等提交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代表本会执行惩戒委员会的惩戒意见并以惩戒决定书的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五章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当惩戒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所在机构与审议事项及事件相关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对委员会会议审议内容和决议形成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且不得利用惩戒事项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廉洁自律、勤勉尽责、秉公办事,不得在工作期间与当事人私下接触惩戒事项,委员间不得串通表决。
  第二十六条 当事方或其他受托人说情干预、打听审议情况、过问表决结果的,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报告。
  第二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不遵守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定,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协会秘书处报理事会(含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委员资格且5年内不得担任本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协会统一安排,在会费中列支,经费的使用、支出的标准应遵循本会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广西资产评估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监管,规范广西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对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的管理,帮助我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提高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3〕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库(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库),是指广西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相关规定组建的由资产评估师组成的,主要负责对我区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情况进行检查的检查人员队伍。协会每年组织开展的执业质量检查以及其他专项检查等的检查人员一般从检查人员库中抽调。
  第二章 检查人员库人员的入库程序及规则
  第三条 进入检查人员库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资产评估师证书5年以上,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资产评估等相关专业理论和实务或具有其他专业特长;
  (二)职业道德良好,最近5年无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等不良记录;
  (三)在我区资产评估机构执业并担任项目经理(或同等级别)以上职务;
  (四)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沟通、协调工作能力;
  (五)保证按时参加检查前培训和全部检查工作;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能够正常履行检查工作职责。
  第四条 检查人员库的选拔采取资产评估师自荐、资产评估机构推荐、协会审查的形式。协会将通过组织对有关推荐人员执业情况核查了解、资格评审小组评审,并经协会秘书长核准后成为检查人员库人员。
  第五条 曾获全国、本区资产评估行业先进、优秀资产评估师或受到表彰的人员;曾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或协会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人员,入选广西“十百千”高端会计人才(资产评估师类)选拔培养项目的资产评估师,优先考虑入选检查人员库。
  第六条 资格评审小组由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资产评估机构资深专业人员等组成。协会将各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检查人员库推荐人员经遴选后由资格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第七条 入库检查人员名单确定后,在协会官网公告,后续实行动态管理,协会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检查人员库人员的权利义务及工作纪律
  第八条 被抽调参加当期执业质量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当参加中评协或协会举办的有关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会议及培训,了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工作方法和查检工作相关要求等相关业务,掌握检查工作底稿编制。
  第九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工作底稿及其内部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应当恪尽职守,坚持原则,保持谨慎态度,发表客观、公正的检查意见,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坚守岗位,工作上互相配合。不得擅离职守、无故缺席,请假需经检查组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当检查人员与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或其他有关人员以及资产评估客户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对在检查中了解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或其他有关人员以及资产评估客户的有关信息和情况等均负有保密义务。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了解到的业务约定书、资产评估报告或工作底稿等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应当廉洁自律,加强自身约束,不得接受被检查对象的礼品、礼金及财物等;不得接受被检查对象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等;不得利用检查工作便利谋取个人利益;不得以检查为名,向被检查对象索取、查阅、记录、复印与检查事项无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参加执业质量检查的时间可部分折算成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可优先参加中评协或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交流研讨、考察等活动。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提请惩戒委员会予以必要的行业自律惩戒。
  第十八条 协会根据有关规定,向检查人员支付适当的报酬,在会费收入中列支,并对表现突出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入库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协会秘书处作出库处理并发布公告。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执业中因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执业质量或职业道德等问题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
  (四)其他应予解聘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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