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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程序化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广期所发[2025]259号 发布日期:2025-08-08时效性: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明确广州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和过渡期安排,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规范程序化交易行为,维护期货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根据《广州期货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程序化交易报告
  (一)应当履行程序化交易报告义务的交易者范围
  交易者在交易所的交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二)程序化交易者报告的内容
  程序化交易者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0个交易日内进行变更报告。
  程序化交易者应当确保其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对账户基本信息、交易和软件信息等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向交易所报告。同时,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每半年或者按交易所要求,对程序化交易客户报告的信息进行核查,发现未按规定报告的,应当督促客户及时改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按照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约定,拒绝继续接受其开仓委托。
  (三)程序化交易报告的路径
  程序化交易客户应当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程序化交易报告。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关于启用中国期货监控程序化交易报告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程序化交易报告系统,向交易所报告客户的程序化交易相关信息。
  非期货公司会员从事程序化交易前,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报告相关信息。
  高频交易者报告要求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二、过渡期安排
  对于2025年10月9日前已经从事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交易者,安排如下:
  一是2026年4月8日前,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明确报告管理、风险控制等要求;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接受客户程序化交易委托的,参照前述要求执行。
  二是交易者应当按照规定路径,真实、准确、完整报告程序化交易信息,自2026年4月9日起,上述交易者未按照规定路径进行程序化交易报告的,不得从事程序化交易。
  三是对于高频交易者、频繁发生错单等异常行为的客户,交易所可以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对其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测试。
  三、监管要求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程序化交易者,交易所将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约见谈话、限制开仓等措施。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交易所将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电话提示、约见谈话、发出监管警示函、发出监管意见函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广州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广州期货交易所
  2025年8月8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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