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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0]132号 发布日期:2000-12-08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督管理,提高征管质量,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01年税务登记的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范围
  我省境内已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
  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湘地税发[1996]039号)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验证手续。
  二、验证时间和步骤
  验证工作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到4月30日结束。整个
  验证过程分为验证宣传、验证审查、总结建制三个阶段。各阶段时间安排,由市、州局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
  三、验证工作的几个具体事项
  (一)对按本通知规定验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持营业执照副
  本、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个体运输户持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人统一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二)这次验证采用粘贴验证标识和加盖验证戳记的办法。验证标识由省局统一制作,各市、州局根据需要到省局领取。验证标识应粘贴在税务登记证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的右下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不粘贴验证标识,只加盖“验证专用章”。
  (三)地税机关在办理验证审查手续时,应按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1996]湘价费字第133号)规定执行,不得超标准收费,也不得搭车收费。
  四、几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搞好宣传。各级地税机关要把税务登记年
  度验证工作作为提高征管质量的一件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验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宣传栏、宣传车等舆论工具向纳税人宣传税务登记年度审验的目的和意义,阐明工作要求与违章处罚规定。
  (二)完善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联检核查制度。各地要按照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关于实行税务、工商登记协调管理强化税收征管的通知》(湘地税发[1999]001号)的规定要求,加强同国税、工商部门的联系,最大限度的减少漏管漏验户。
  (三)加强税源清理,做好漏管户补证工作。各地要利用本次验证机会,加大漏管税源清理办度。对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户,除按有关规定补办税务登记证外,还必须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确保税务登记工作到位。
  (四)做好总结建制工作。税务登记年度验证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验证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税务登记验证制度。各市、州局工作总结和验证情况统计表应于2001年5月10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2001年税务登记验证情况统计表(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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