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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四家发票定点印刷厂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0]118号 发布日期:2000-11-24时效性:有效

长沙、湘潭、邵阳、岳阳市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发票管理工作需要,强化发票印制环节控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同意邵阳市金融印刷厂、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后勤服务中心票据印刷厂、韶山市彩色印刷厂、岳阳市巴陵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为我省地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厂。同时取消岳阳市可达印刷厂发票定点印刷厂资格,收回原《发票准印证》。
  批准为发票定点印刷厂的企业,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省地税局有关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发票管理制度,特别要着重建立专人负责制和内部发票印制、保管、保卫等制度,印制发票应实行全封闭管理,建立发票、防伪品专库,印制发票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使用防伪水印纸和防伪油墨。
  对不服从管理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省局将取消其承印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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