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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政府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2000]89号 发布日期:2000-11-05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00]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精神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政发[2000]71号)精神,现就全省地税系统如何贯彻执行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抓好学习宣传。《通知》按照“讲政治”的要求,从坚决维护中央政令畅通、维护税法统一的高度出发,对我省清理地方性税收先征后返和自行制定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工作作了全面布置,提出了很高要求,这对于全省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税收公平和税政统一,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重要意义,要借省政府通知的有利契机,积极利用各类传媒,认真做好《通知》精神的宣传解释工作,让广大纳税人特别是原享受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单位迅速了解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特别是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协助政府搞好《通知》精神在本地的贯彻落实。要认真组织全体税干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并以此为动力,切实加大清理整改力度,加强税收征管,确保税收政策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和税收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积极开展清理检查。各级地税部门要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和本年度全省税收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本地地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重点是:一是各级政府、部门自行制定的越权减免税、实行先征后返、擅自降低税率征收等问题;二是各级地税部门随意变通税收政策,以及混淆入库级次等行为。清理检查中,对违反统一税法规定的,要严格按省政府通知要求清理纠正。对个别确需保留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要严格遵守国家税收减免审批权限的规定,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实施。对清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一些重大问题,本级地税机关和政府不能协调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各市、州地税局要将本次清理检查情况写出专题报告,分类提出处理意见,于年底以前报送省局。
  三、严格规范税收征管。按照《通知》要求,从2000年1月1日起,凡不符合国家税法和中央税收政策的地方性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及擅自更改、调整税率征收等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根据这一精神,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水利、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1999]54号)、《关于车辆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1999]112号)、《关于交通、水利、环保和城市防洪重点建设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湘地税发[1999]115号)中有关先征后返的规定予以废止。按照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支行《关于重申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的交通、水利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入库级次的通知》(湘财税[2000]2号)规定,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的高速公路及骨干网络的建设项目(含归口交通部门管理的水上重点建设工程),其设计、施工、监理环节实现的营业税为省级收入,入省金库。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实现的营业税及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仍由省局直属局集中征收,分别入省金库和市州县金库。其它地方税仍按原规定由所在地地税机关征收入库;水利、城市防洪、环保和生态等社会公益性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经省政府批准收费还贷的收费站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实现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问题,另行明确。
  四、积极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各级地税部门要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在依法规范税收管理的同时,加大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的工作力度。省局明确,今后对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税收结算检查原则上一年一次,税务稽查由省局稽查局归口管理,一年不超过一次。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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