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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辰溪县寺前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0]106号 发布日期:2000-11-01时效性:有效

辰溪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寺前镇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及等级税额的报告》(辰地税发[2000]35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寺前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为建制镇第五级,即每平方米征收0.4元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寺前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时间,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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