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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税系统普通手写发票试行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0]98号 发布日期:2000-10-19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税系统普通手写发票试行价格的函》([2000]湘价费字第26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票印制的审批。各地在审批普通手写单位名称发票时,应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核发“发票印制通知书”,通知定点印制厂印制发票,同时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发票价款。发票印制申报手续不全以及未付清发票价款的,各地不得批印发票。
  二、发票价格的执行。各地规定的发票价格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税系统普通手写发票试行价格的函
  (2000年8月25日,[2000]湘价费字第266号发)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我省地税系统手写版普通发票工本费价格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1999]湘价费字第4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对普通手写发票管理的实际,现就我省地税普通手写发票销售试行价格及相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我省地税系统的普通手写发票实行全省统一的最终销售价格制度,其销售价格包括普通手写发票的印刷成本、运杂、仓储、保管及损耗等费用。普通手写发票试行销售价格见附表。除表列价格外,各级地税部门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各级地税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凭证领购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壹年,试行期满后再报我局重新审批。
  附表:
  湖南省地税系统普通手写发票试行价格表(略)
  湖南省地税系统普通手写发票试行价格表(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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