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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国税函[2000]102号 发布日期:2000-05-11时效性: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4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复查面按省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8]014号)。的规定执行,即:省稽查局对市(州)稽查局稽查案件的复查面不低于3%;市(州)稽查局对下级稽查部门查处案件的复查面不低于5%。
  二、复查查补收人人库问题,结合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民银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人库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国税函[1996]361号)精神,在已稽查所属期限内再查出的税款,除中央收人外,要实行下查上收制度。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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