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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2000]40号 发布日期:2000-04-23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5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湘财税字[2000]4号文件精神一并贯彻执行,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停征后的收尾工作。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1992年在我省开征以来,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出行之有效的征管办法,取得了成效,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各地应结合当地几年来的征管实际,根据1999年度开展的投资项目年度结算和竣工清算工作情况,及时整理资料,总结经验,做好停征后投资项目的税款结算和欠税清缴工作,并于2000年10月1日前上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工作总结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理检查统计表》。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清理检查统计表(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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