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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速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2000]34号 发布日期:2000-04-11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决定》(湘发[2000]3号)精神,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二、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三、民营科技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民营科技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后,可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抵扣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
  四、经主管地税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民营科技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时准予扣除,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决定》(国税发[2000]24号)中有关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其他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扣除最高限额为每人每月800元。
  五、民营高科技企业、软件开发企业由省科委认定。
  六、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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