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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科市字[2000]56号 发布日期:2000-04-04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科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科发政字[2000]63号文件《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和国科发政字[2000]63号文件精神,现对我省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及其减免税收申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各市、州、县、区科委(局)必须按照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文件规定,认真搞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督促其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真按省科委制定的统一规定填写《湖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代存根)》和《湖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均由省科委另行印发)。
  2、对技术合同收入提出减免税收的申请人(单位和个人),必须凭《湖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书》连同合同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减免营业税、所得税。
  3、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技术培训、技术中介)四类技术合同的收入,必须按地税部门的规定使用技术贸易专用发票;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只作四类技术合同收入的记帐凭证使用,出售原材料、零部件、设备仪器等商品必须使用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4、根据国科发政字[2000]63号文件规定,技术合同由省、市(州)、县(市、区)科委(局)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省科委1996年以来原统一制发的《湖南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作废,从今年五月一日起停止使用,并由市(州)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收回交省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处;市(州)、县(区)科委制发×××科委(或科技局)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代替旧的“湖南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
  附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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