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会计网
首页会计资讯法律法规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税收法规
基本法规综合税收政策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已废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关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国际税收条约
财会法规
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财务管理财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财政法规内部控制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其他财会法规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宪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国际法司法制度与职业道德其他法律法规
金融法规
审计法规
评估法规
海关法规
工商法规
其他经济法规
考试相关法规
无效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手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湘地税发[2000]19号 发布日期:2000-03-23时效性:有效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有利于摸清税源底子,及时、准确地掌握税源变化情况,促进收入任务的完成。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各级地税部门应调配计算机技术、税收业务水平和责任心较强的业务技术骨干专人负责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市、州一级地税部门应配置专用微机,并预装计算机病毒防火墙。
  三、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以地方收入(含教育费附加,下同)的纳税人为对象,以企业上年实际入库的地方收入为依据,逐级确定。
  纳入省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原则上是各市、州1999年缴纳地方收人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满足此标准不足3户企业的地区,按1999年各企业实际人库地方收入的多少,由高至低确定3户市、州以下各级重点税源企业可结合各地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监控范围要求达到各地地方收入的60%以上,同时兼顾行业分布,重点监控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和服务业。
  四、重点税源数据库实行月报制度。上报省局时间:月后20日之前报上一月数据(节假日顺延)。未连通广域网的地区暂以点对点方式通过SDWIN软件的“拔号传输服务器”功能上报,拨号电话:0731—56085050.
  五、市、州级地税部门按季向省局报送重点税源分析材料,对税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应及时上报专题调查报告。季度分析材料上报时间:季后25日之前(节假日顺延)。未连通广域网的地区暂以传真方式上报,传真电话:0731—5608501.
  六、省局对各市、州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进行按月考核。对全年缺报、少报或不按本通知第三条之规定报送重点税源企业的,年底取消计会工作评比资格;分月报送的数据库及分析材料,每缺报一分,扣计会工作考评分5分;每迟报一天扣0.2分;数据库每错一处扣0.1分;分析材料(含专题分析报告)质量较高的,每份加0.2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具体考核办法,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定期考核。
  七、本通知精神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省局原要求报送的《重点税源月报表》和《半年度税源调查分析》暂时停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北京市财政局
  • 天津市财政局
学习热线: 010-61625599    400-650-9250邮箱: bjxhjc@sina.com传真: 010-69623742

华夏会计网校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009261号-3 京公网安备 11011602000750号